温州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调 最高月缴存额调整至3459元

发布时间: 2017-06-27 15:10:11 发布作者: 众易居温州装修网 浏览人数:262

日前,从温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温州将上调整公积金缴存额,从去年的3182元调到3459元,下面温州装修资讯就带大家一起来具体的了解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温州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调 最高月缴存额调整至3459元

记者从温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我市将对2017年度公积金月缴存额进行调整。调整后,最高月缴存额(个人部分)将从去年的3182元调整至3459元。

2017年度(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我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按各12%执行。

职工本人的2016年月平均工资以职工本人2016年1-12月份工资总额相加除以12计算。计算后,职工本人的2016年月平均工资如低于3459元(2016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764.50元的60%的进元计算值)的,按3459元计算;如高于17294元(2016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764.50元的3倍的进元计算值)的,按17294元计算;如单位有条件并申请的,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管理部、分中心核准,该单位职工最高可按28823元(2016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764.50元的5倍的进元计算值)计算。

对部分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单位,可按相关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对部分原先以“低门槛进入”原则建立住房公积金的非公有制单位,如条件许可,应按逐步到位缴存工资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要求进行调整(缴存工资基数不低于2016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低不得低于各5%)。对部分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管理部、分中心核准,可以免缴职工本人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规定的缴存比例和月平均工资为职工缴存单位部分的住房公积金。我市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分别为: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浙南产业集聚区、洞头区灵昆街道)1860元/月;乐清市、瑞安市、洞头区(灵昆街道除外)1660元/月;永嘉县、平阳县、苍南县、文成县、泰顺县1530元/月。

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经本人自愿申请,可按3459元(2016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764.50元的60%的进元计算值),最高不得超过5764.50元,按各12%的缴存比例计算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全额缴存年度个人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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